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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没有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 2016/07/19 来源: 点击数: 2770

在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特别议题的讲话

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 李适时

2016716日 香港)

 

    在前面的讨论中,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谈了对仲裁裁决的看法。对于该裁决,我想着重谈以下两点:

第一、仲裁裁决在程序和实体两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从程序方面看,这项裁决既是越权裁判,又是侵权裁判。

首先,该裁决超越了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仲裁庭管辖的范围仅限于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但仲裁庭无视菲律宾所提仲裁事项的实质是中菲领土主权争议,对超出《公约》范畴的领土主权、历史性权利和大陆国家远海群岛等问题进行裁判。仲裁庭擅自扩权,损害了国际海洋法律秩序。

其次,该裁决侵犯了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缔约国自主选择程序是《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确立的优先方法,穷尽当事方自愿选择程序是诉诸第三方强制程序的前提。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有义务迅速就采用何种方式解决有关争端交换意见,此为诉诸第三方强制程序的前置条件。缔约国还有权作出排除性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所有权、军事和执法活动等事项的争端排除在有关第三方强制程序之外。

仲裁庭为管辖和裁判此案,罔顾法律和事实,刻意降低仲裁程序适用的门槛。不仅错误地否定中菲两国就谈判解决争端达成的协议及其约束力,错误地解释履行交换意见义务的规则,而且曲解中国2006年将海域划界等问题排除适用强制程序的声明。这样的裁决开启恶劣先例,动摇了《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

从实体方面看,这项裁决是滥权裁判。仲裁庭滥用对国际法规则的解释权,错误解释历史性权利和大陆国家远海群岛规则的国际法依据,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否定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错误否定作为南沙群岛一部分的太平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历史性权利和大陆国家的远海群岛制度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它们均建立在包括习惯国际法在内的一般国际法基础上并由其规范,与《公约》并行。中国在南海的活动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在1982年《公约》出台前就已经客观存在,完全符合习惯国际法。中国一贯将南沙群岛作为一个整体主张权利,符合习惯国际法的远海群岛制度,有大量的国家实践支持,并为国际文书所认可。

然而,仲裁裁决将作为整体的南沙群岛“碎片化”,切割成若干单个岛礁,判定各个岛礁的法律地位和海洋权利,这既不符合事实和国家实践,也没有法律依据。即便按单个岛礁来处理,它究竟是岛还是礁,标准何在?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常设国际司法机构对此极为审慎,迄未作出结论。然而,临时组成的5人仲裁庭对如此重大敏感的问题,却肆意创设所谓标准,草率作出极端解释,得出荒唐的结论。试想,如果像太平岛这样完全能够“维持人类居住”和“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海洋地物都不属于岛屿的话,那么还有多少地物可以构成岛屿?将有多少国家会失去大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此一来,世界海洋版图将会发生多么重大的改变。

第二,仲裁裁决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严重影响南海地区和平稳定。

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和开发经营南海诸岛,中国政府最早并持续和平、有效地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管辖。20世纪3040年代,日本在侵华战争期间非法侵占中国南海岛礁。194312月的《开罗宣言》明确规定,“剥夺日本……在太平洋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使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上述规定表明,“日本所窃取中国之领土”包括但不限于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其时同处日本非法占领下的南海诸岛显然应在其中。这一点在1952年日本和台湾当局签订的“日华条约”中也有体现。该“条约”第二条规定,“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尽管台湾当局无权代表中国对日媾和,但上述条款清楚表明,日本承认南海诸岛属“所窃取中国之领土”,应归还中国。

19457月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在《投降书》中宣示“日本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恢复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上世纪70年代以来,一些南海周边国家非法侵占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但这改变不了南沙群岛属于中国领土的事实。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有着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仲裁庭企图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和南沙群岛整体论,从而否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这是完全错误的,也绝不可能得逞。

中国一直从维护地区和平稳定的角度出发,寻求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在南海的争议。2002年,中国与东盟国家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在维护南海和平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中国正与东盟国家就制定“南海行为准则”进行磋商,并争取在协商一致基础上早日达成“准则”。仲裁庭不仅试图贬损《宣言》的重要地位,还为南海有关争端的解决制造新的障碍,将给维护地区和平稳定带来新的复杂因素。

 

主席先生,女士们、先生们,

公平、法治是法律工作者共同的价值追求。很遗憾,仲裁庭不仅没有朝着公平、法治的方向作出努力,反而罔顾当事国意愿强行管辖,超出《公约》授权作出裁判,不依据事实和法律任意裁判。如果这样的裁决有“确定性”或“拘束力”,如果这样的裁决能够代表国际法和国际海洋秩序,那无疑会是对国际法治的沉重打击。仲裁庭藉《公约》之名作出的这一越权、侵权和滥权裁决,最好的做法就是把它扔进废纸堆里。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