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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 会议综述

更新时间: 2016/07/21 来源: 点击数: 4028



   
2016715日,“海洋争端解决国际法研讨会”在香港开幕。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出席会议并发表主旨讲话。

泰国前副总理、亚洲国际法学会前主席素拉杰、国际法院法官、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国际法研究院院士、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荷兰、爱尔兰、比利时、印度、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外国知名国际法专家和中国内地、香港、台湾的国际法专家学者以及菲律宾、越南、老挝、柬埔寨、斯里兰卡等有关国家法律官员、国内外知名法学院教授、律师等200多人与会。

研讨会由中国国际法学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共同举办。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在开幕式致辞。



李适时表示,运用国际法解决海洋争端,一要找准“症结”,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争端,并识别争端本质;二要明晰“药理”, 不能片面强调《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否定历史性权利等基于一般国际法的权利;三要准确“开方 ”,准确解释或适用《公约》;四要坚持当事方“意思自治”,尊重当事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李适时表示,中国国际法学会于今年610日发表题为“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庭的裁决没有法律效力”的研究报告,明确指出了仲裁庭管辖权裁决的六大谬误。中国国际法学会对仲裁庭无视各界发出的正义声音,一意孤行做出裁决表示遗憾,希望通过研讨会深入分析相关国际法问题,以实现正本清源。



全国政协副主席董建华介绍中国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与有关国家陆地领土主权和海域划界争议的实践,阐述了南海问题的历史经纬,强调中国在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有充分的历史和国际法依据,强调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完全符合国际法。董表示,亚太地区在维护全球经济增长和稳定方面具有举足轻重地位,应避免不必要的地缘冲突。中菲应发展友好关系,不要使仲裁裁决成为加剧地区紧张的新因素。董建华呼吁双方保持耐心和克制,努力通过谈判和平解决南海有关争议。

本次研讨会是712日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后举办的首次高规格国际法研讨会,媒体高度关注。新华社、美联社、路透社、中新社、中央电视台、英国广播公司、凤凰卫视、南华早报、金融时报等逾40家国内外主流媒体到会报道。

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出席研讨会,并在会议期间接受了新华社、人民日报、文汇报、中央电视台、凤凰卫视、深圳卫视联合采访。徐宏从国际法角度阐述了中国政府对仲裁裁决的立场,表示该所谓“裁决”是一个典型的“三无产品”:无管辖权、无事实根据、无法律依据,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意义。这样一个非常极端的裁决正好证明这是越权裁判、滥权裁判,毫无公正可言。徐宏表示,中国在南海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不会因为仲裁裁决而受到影响,中国将继续与有关国家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争端,促进本地区的和平、合作与发展。

研讨会为期两天,31位来自世界各地的海洋法权威专家就领土主权争端、海洋权益争端与国际法的适用国际法上的群岛与岛礁制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强制程序:前提条件、限制和例外国际法上的历史性权利等四个与海洋争端解决有关的前沿国际法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鉴于研讨会时值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做出最终裁决后召开,研讨会即时设立了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特别议题,与会专家结合研讨会议题,就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有关问题发表评论。以下是部分与会专家发言要点摘录。



泰国前副总理、前外长、亚洲国际法学会前会长素拉杰:作为2002年《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签署人之一,我对仲裁庭否认《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感到遗憾。宣言虽然不叫公约,但我们签署时均有充分的意愿受宣言约束,不采取任何行动违反宣言。事实上,东盟国家之间很少缔结国际条约,而经常通过宣言的形式确立权利和义务关系,此类宣言被广泛遵守,这是东盟国家异于世界其他地区的特殊实践。

国际法院法官薛捍勤:我想就仲裁庭所作最终裁决谈两点看法。第一,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必须遵守的一项原则是不得超出诉求原则。比较一下菲律宾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仲裁庭所作管辖权和实体裁决,我们可以清晰看到仲裁庭所作裁决超出了诉讼请求,超出了其权限。看看仲裁庭所作最终裁决,你会发现,中菲之间不再有领土主权争端,中菲之间也不必划定海洋边界。这些问题显然都超出了仲裁庭的权限,但是仲裁庭依然坚持行使管辖权并作出最终裁决。仲裁庭应该在法律范围内行动,而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二,任何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的最终目标都是要解决争端,而非使争端升级或加剧。看看裁决就知道,裁决将加剧中菲争议,加剧中美目前的紧张关系,加剧本地区的紧张局势。仲裁裁决并没有发挥促进争端解决的应有功能。

国际法委员会前主席、国际法研究院院长拉奥:在研究712日菲律宾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所作裁决时,要特别小心。陆地领土和岛屿主权的取得均基于一般国际法,领土主权的取得并非一定要通过实质性的人类居住,较小的岩礁也可以被据为领土。这些均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围。



清华大学教授卡蒂:有关领土主权取得的规则由西方所主导。南海仲裁案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性。对英法的档案资料研究发现,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归中国所有。例如,英国外交部1974年的法律意见不仅承认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而且可以将其视为对中国的历史性权利主张的支持,对南沙的主权可以通过经济活动占有。

德国波恩大学教授塔尔蒙:在仲裁过程中,菲律宾主张,根据《公约》,低潮高地不应被视为领土,不能通过占领等方式将其据为领土。仲裁庭支持菲方这一主张,但没有给出任何理由。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可以对低潮高地享有主权,这一点在《公约》中已得到确认。根据《公约》第13条,低潮高地被定义为在低潮时四面环水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作为陆地,低潮高地就应与其他陆地领土一样,适用领土取得的国际法规则。

新加坡国立大学研究员达文波特:实践中有两种群岛,一是沿海群岛,这些群岛与大陆相邻,被合理地视为海岸线的一部分。二是远海群岛,这些群岛远离大陆,作为整体独立于大陆。关于远海群岛,目前有一些国家实践。学术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认为由于远海群岛制度在《公约》谈判过程中未能被纳入最终案文,因此大陆国家不能继续主张远海群岛;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约》并没有明确禁止有关国家实施远海群岛制度,这个问题应受习惯国际法调整。

南海研究院中美研究所主任洪农:英国、法国、挪威和阿根廷等都为其远海群岛划设了直线基线,并将这些群岛视为单个整体主张海洋权利。在《公约》谈判期间,一些谈判方提出了关于远海群岛的文本草案,但没有被《公约》最终文本所采纳。因此,远海群岛制度应由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加以规范。中国一贯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像《旧金山和约》这类重要的国际法文书也出现了南沙群岛一词。仲裁庭在未给出理由的情况下即认定不存在关于远海群岛制度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否认中国对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享有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过于武断,在法律上明显站不住脚。

弗吉尼亚大学教授诺德奎斯特:《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规定非常模糊,仲裁庭为了扩大管辖权,错误对其进行狭义解释。仲裁庭将太平岛裁定为不可产生专区和大陆架的岩礁,认为军人或其他政府人员不构成人类居住,这一裁决注定要受到批评。即使支持本案的美国和日本,也不应该认可这一标准,因为他们也有很多类似于太平岛的岛屿。本仲裁庭为了确保自身能够对案件行使管辖,做出了一个错误裁决。这一裁决不会延续,也不会被其他国家执行。

比利时自由大学教授弗兰克斯:仲裁庭关于《公约》第121条第3款的解释几乎没有国家实践支持。包括国际法院在内的国际司法或仲裁机构,在以往案例中尽量回避解释这一条款,但此次仲裁庭却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认为一个海洋地物能否被认定为岛屿取决于其自然条件以及能否在不依赖外部资源的情况下维持人类本身的经济生活。

菲律宾南海仲裁案特别议题讨论会上,包括国际法委员会前主席、国际法研究院院长、印度外交部前条法司司长拉奥、国际法院前法官卡洛玛、英国外交部前副法律顾问沃默斯利、弗吉尼亚大学教授诺德奎斯特、德国波恩大学教授塔尔蒙、武汉大学教授易显河、台湾海洋大学教授高圣惕、清华大学教授卡蒂等8位国内外知名专家分别就仲裁案有关问题发表看法。中国国际法学会会长李适时参与专题讨论并发言。



卡洛玛表示,仲裁庭所作裁决明显违反“国家同意原则”,无视裁决可能造成的后果,就历史性权利等问题做出的解释毫无根据。沃默斯利表示,仲裁庭在不确定有关岛礁主权归属的前提下即认定岛礁的法律属性,明显是本末倒置。诺德奎斯特表示,仲裁庭绕开缔约国根据《公约》所作排除性声明,为确保管辖案件,极力降低门槛,绕开《公约》为强制程序所规定的前提和例外,开创了恶劣先例,也会进一步增加美国批约难度。卡蒂表示,仲裁庭没有善意解释《公约》条款,《公约》有关岛礁制度的条款被仲裁庭肆意改写,破坏了《公约》完整性。这也正好证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立场是明智的,美国不批准《公约》也是明智的。美国、日本等国法律专业人士对仲裁裁决存在的上述谬误应该心知肚明,但这些国家政府仍要求中国执行裁决,其动机值得怀疑。

高圣惕表示,如果中国执行裁决,将意味着要放弃在南海的领土主权以及其在海洋划界方面的一贯立场,因此中国不可能执行该裁决。易显河表示,仲裁庭未考虑亚洲处理海洋争端的特殊方式,其裁决结果也无法得到实施。塔尔蒙表示,虽然《公约》规定仲裁庭所作裁决应有确定性和拘束力,但如果裁决明显不合法,有关国家可不予执行。

李适时在参与讨论时表示,仲裁裁决在程序和实体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程序上,裁决超越了仲裁庭管辖权限,侵犯了缔约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实体上,仲裁庭滥用对国际法规则的解释权,错误解释历史性权利和大陆国家远海群岛规则的国际法依据,错误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错误否定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错误否定作为南沙群岛一部分的太平岛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李适时表示,仲裁裁决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严重影响南海地区和平稳定,如果这样的裁决能够代表国际法和国际海洋秩序,那无疑会是对国际法治的沉重打击。

 

本次研讨会闭幕之际,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主席郑若骅进行了总结发言。她在总结中说,两天的研讨会,与会者主要就南海仲裁案仲裁庭的管辖权、“岛”与“礁”的定义、历史性权利等三点进行了讨论。



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郑若骅总结说,与会者认为,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需要先定义争议、定性争议、幷考虑先决条件。大多数与会者都在发言中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赋予了签约方就涉及海洋划界纠纷问题争端解决程序上的选择权,即可以选择若干例外条款不接受某种程序。在此基础上,中国在1996年批准《公约》时发表声明,重申对包括南沙群岛在内中国所有群岛和岛屿的主权;中国与东盟曾在2002年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宣言》)2006年,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将所有海洋划界争端排除出《公约》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之外。菲律宾提请仲裁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已经超出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因此不能提起强制仲裁,仲裁庭也没有管辖权。所谓的裁决不尊重法律与事实,带来严重负面影响。美国弗吉尼亚大学海洋法与政策中心教授迈伦·诺德奎斯特在发言中表示,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庭所谓的仲裁结果存在“根本性问题”。仲裁庭从认定自己对此案具有管辖权开始,就是一个“巨大错误”。国际法院法官薛捍勤也表示,国际仲裁应该建立在当事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之上,而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作出裁决之前并没有遵循这一国际法原则,也没有认真听取和重视中国的立场,仲裁员也是单方面指定,这对中国显然不公平。仲裁结果是激化了矛盾而非解决了问题。多名与会者在演讲及讨论中强调,当仲裁涉及主权时应该加倍小心。

南海仲裁案的仲裁员合适吗?郑若骅总结说,南海仲裁案的五位仲裁员中,四位来自欧洲,另外一位来自加纳,但长居欧洲。对于其不了解中国历史和南海历史,“仲裁带有偏见”的质疑声不断。裁决提出,中国与东盟2002年签署的《宣言》“只是宣言,不像条约一般具备法律效力”,与会的泰国前副总理、前外交部长、亚洲和平与和解委员会主席素拉杰表示,自己亲身参与了宣言的签署,并解释说,“在东盟,几十年来很少签署条约,几乎都是以宣言来代替”。“这就说明在理解文件时,存在文化差异。欧洲的仲裁员不能理解亚洲的方式。”郑若骅指出。国际法院前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也在会议期间表示,如果有来自争端地区的法官作为仲裁员,其对议题和争端会比较熟悉,也许更能理解幷预判裁决带来的后果,“这会对和平解决争端有帮助”。

太平岛是“礁”?郑若骅总结说,南海仲裁案所谓裁决把太平岛定义为“礁”,引起很大争议。来自英国、新加坡、美国等国的多位学者都专门对此进行了专题演讲,表示对裁决所给出的定义“不接受”。有参与过“公约”制定的专家在研讨会上指出,“公约”对“岛”的定义标准非常简单,但仲裁庭却作出匪夷所思的改变,例如“不靠外部资源维持人类生存的才是‘岛’”。“很多专家都哭笑不得,如果这么定义,那不能自己提供饮用水的香港和新加坡,是不是都是礁石(Rock)?”郑若骅说。

“最终裁决”非“最终”,期待协商谈判。郑若骅总结说,此次所谓的最终裁决,是否是“终极”的裁决?与会者对此多有保留。多位与会者强调,裁决“不会是南海争端的最后一步,而是其中一步”。各国专家都认为,中菲两国应该、也可以重新回到谈判桌。国际法院前法官阿卜杜勒·科罗马强调,和平协商谈判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佳方法,中菲应该返回谈判桌,“用亚洲的谈判方式解决争端”。美国东西方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马克·瓦伦西亚在发言中表示,南海周边国家只有互相协调、和平磋商,才有助于南海地区的长远和平发展。中国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表示,中方将继续坚定不移地维护在南海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继续坚持通过谈判解决与有关国家在南海的争议,促进本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发展。

郑若骅最后表示,与会者普遍对南海争端的解决持较乐观态度,希望中菲双方能找到双赢的办法。 ()